中组部:公职人员退休后擅自从事业务(包括从
- 编辑:admin -中组部:公职人员退休后擅自从事业务(包括从
资料来源:市场信息(来源:CANAL)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工作的意见(中发〔2013〕18号,2013年10月19日)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担任公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指引》及相关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1、现任及离任的党的领导干部和政府官员,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不得在企业兼职。 2.如果离任、退休的党政领导人员到企业兼职(职务)的,要严格控制。因工作需要兼职(在公司内部任职)时,必须经执行管理机构严格审查批准。辞去公职后或者退休(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原任职机构业务领域和范围内的公司兼职(受雇),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机构管辖业务有关的任何商业活动。辞去职务或者离任(退休)后三年内,拟在原工作领域、工作范围以外的单位兼职(在职)的,必须提前告知所在部门党委(党组),拟兼职(在职)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单位报备。解释您兼职(在职)的原因。退休(退休)三年内辞去公职或者在单位兼职的,必须向所在部门党委(党组)通报,拟兼职(聘任)单位须说明兼职(聘任)原因。职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规定审批该职工,并按照权限报相应组织(人事)部门。 干部管理广告。三、按照规定允许在公司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公司领取工资、奖金、津贴或者其他报酬,也不得领取股票或者其他额外福利。我做不到任何一个。最多允许从事一份兼职工作;兼任有一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重新申请或者核准登记,连任不得超过两期。兼职工作的年龄限制为 70 岁。 4、按照规定被授权到企业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管理、薪酬等关系移交企业,不得保留公务员身份或者党政机关的各种职务。不得因退休(退休)而将管理、薪酬等关系交回党政机关。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管理、工资等关系移交给党政机关。 5.允许在本市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遵守法规,必须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力为企业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企业兼职的党政干部,须于每年年底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报告履职情况、工资情况、报销工作费用及相关费用等情况。 6、限期清除在企业非法兼职的党政领导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规定,经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对企业领导干部兼职(聘用)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不符合条件的,必须予以终止或者辞职。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解除其兼任职务(兼任职务)。确因经营目的确有必要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但尚未完成审批或通报程序的,应当自本意见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批或通报程序。所领取的报酬和兼职期间的违规行为,按照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清理工作结束后,发现执政党政干部在企业非法兼职、隐匿报酬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企业兼职(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如果有任何不规则的情况审批或者审查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八、党政领导人员在其他商业组织兼职的,必须遵守本规定。依照公务员法规定的人民团体、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本规定。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参考这些意见。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和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企业各兼职层级(岗位)各类关键干部的规范管理。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关于贯彻落实办公厅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中组部发文(2013年12月4日)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到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答:《意见》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全体公务员和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的管理职务以及除领导人员以外的人员。 2、本次清理工作将参照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意见文件》进行。 答:《意见文件》中提到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等部门及其内设、附属机构的领导人员以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不属于服务法管理范围的内部机构。民事icio。企业内部兼职(兼职)要按照《意见》的规定规范和组织。 3、参照《意见》,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下同)领导人员应如何在公司兼职(职务)?答:国有企业现任领导人员如欲在本公司投资的公司(含全资公司、控股公司、股份公司,下同)兼职,须经主管管理机构登记或批准后方可就任。达到年龄限制且不再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可在投资公司任职。其他兼任职务也应豁免。现任领导员工国有企业不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并到公司任职时,将遵循“书面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单位或者投资企业兼职(聘用)。退休(退休)后三年内,禁止员工在与原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兼职、投资股票或从事相关商业活动。如果一名员工兼职退休(退休)后三年内与其原工作单位无业务关系的公司,或者退休(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工作单位无业务关系的公司兼职的,适用《意见书》第二条的规定。 4、不属于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领导人员如何在企业兼职(职务),以“书面意见”为参考?答复意见:依照公务员法不纳入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商业性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相关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在企业内兼职(职务)的,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公司内兼职(职务)的答复意见》(见第三条)。未列入的其他事业单位领导在管理上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按照《意见》的规定进行规范和组织。 5、《意见》中提到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中,哪些情况属于兼职,哪些情况属于工作?答: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与党政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存在管理工资关系,且没有调动、辞职等法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这包括离开公职到公司工作的知名党政官员。在职或在职未办理离退休手续(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如果他们被组织雇用到公司工作的,必须按照《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辞退手续,及时移交管理、工资等关系。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在公司工作的,除经批准担任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外,均按兼职职工待遇。否则,他们一般都会被当作官员对待。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的各项利益将不再得到维护。六、《意见》是否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兼)职仅指在企业兼职(兼)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是否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个体经营活动、有偿代理活动和职业活动?商业机构艺术作品按照《意见》规范和淘汰?回应意见:《意见》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不仅限于兼任(聘任)企业管理职务,还包括兼任(担任)企业管理职务。 ) 顾问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审计师等企业职务。对党政领导干部中经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有偿中介活动、在商业机构兼职等的,也要按照《意见》进行规范和淘汰。七、《意见书》第二条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休(退)职后三年内,不得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公司兼职(受雇)。不得从事与原职务所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具体怎么知道什么是“在原职位管辖的工作领域和范围内”或“与原职位管辖的工作有关”?答:《意见》中的“原职管辖及经营范围内的公司”是指主管职务所辖区域、产业范围及业务相关领域内的公司。 “与行政长官管辖的事项有关”的营利活动,是指与行政长官的主要职务有业务关系的业务活动。通过了解内容,根据行政领导的权限,根据行政主管原有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及范围,提出兼职工作的,干部党委(党组)必须严格考虑并作出决定。八、《意见》第六条规定,对在企业非法兼职的党政领导人员,必须限期清除。如果集中管理的高管在公司内兼职,哪个部门负责内务管理?回应评论:中央管理干部在企业兼职(兼任)的,该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深入调查,向干部本人解释《意见》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中央组织部报告。九、裁定书第六条规定,在非全日制就业期间违法领取报酬的,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理。进行纪律检查。具体怎么理解呢?答: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任职)期间违法领取的报酬,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七十七条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各项准则》(中发)第二条的规定确定。中发〔2010〕3号)和《中国共产党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奉公的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实施办法(中发〔2011〕19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上述文件的规定。 10.如果党内领导或政府官员未经许可在公司兼职,清理后会发生什么?高管是否会被追究责任?答:在这次清洁活动中个别党员、关键管理人员未经许可在公司兼职(任职)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11、境外地方政府主要管理人员同时在酒店、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任职,是否属于净化范围?答:境外地方政府管理人员兼任下属酒店、房地产管理公司等职务时,应以“书面意见”为基础进行规范和组织规定。 12.协会、社会组织、基金会主要管理人员在企业兼职(雇员)。你有吗?答:此类职工中,依照公务员法规定担任管理职务的,可兼职(职务)公司将按照《意见》的规定进行规范和解决。党委(党组)根据协会、社会组织或基金会的性质和职能,按照行政管理权限,严格控制清理范围内其他领导干部是否在公司内兼职(兼职)。 13、当选为人大、政协、科协、工商联等领导职务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企业内兼职是否属于许可范围?答:如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根据其回答告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公司内兼职(兼任)(见第三条)。如果他们是公共部门领导,必须根据也在公司内任职的兼职公共部门领导的意见进行信息签名(见第 4 条)。清算范围内无其他人员。 14、由于历史原因,在以企业为城市的地方,企业领导人自建市以来就参加地区党政领导小组,协调企业与地区的关系。这属于清洁范围吗?答:此类员工不一定要纳入清理范围,但企业负责人不应受到党政机关的待遇。 15、《意见》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于每年年底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报告履职情况、工资、在企业兼职的工作费用和报销情况。相关费用部分。报告内容有哪些具体要求,党干委(党组)在接受报告时应如何考虑?答:高管人员必须在书面报告中诚实地说明其职责履行情况以及是否获得报酬。必须提供关税消耗和相关劳动力成本报销的详细说明。有无报酬、关税消耗情况及相关人工费用报销情况须附有兼职公司出具的详细证明文件。通报该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严格审查内容,发现赔偿等违规行为,必须果断采取措施。 16、中共中央发[2013]18号文件要求对实施情况进行书面报告意见印发后三个月内报中央组织部。向中央组织单位提交的报告应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部委控制的国家部门的报告是否应该通过职能部委提交?意见回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按照《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管理实施措施的情况。相关研究现状、过程、主要实施方法、结果、提纯后的现状。任何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以及有关激活的任何意见或建议。同时,完成《中央管理干部企业非全日制就业(岗位)情况统计表》、《企业非全日制就业情况统计汇总表(j)》。《中央管理干部企业兼职(岗位)统计表》和《党的规范化》重要政工干部企业兼职(岗位)统计表》(统计表格式见附表)。由部委管理的国家秘书处首先提交给主管部委,然后由主管部委汇总信息并提交给中央机构织部。转载来源:犯罪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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