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公职人员退休后擅自从事业务(包括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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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公职人员退休后擅自从业(含律师工作)的,不再扣缴党政机关养老金等福利。中共中央组织部|职位|党政机关|公职岗位|兼职|养老金_网易手机
资料来源:市场信息(来源:CANAL)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18号,2013年10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担任公职)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指引》及相关文件,提出以下意见。 1、现任及离任党政领导干部,未办理退休手续(退休)的,不得在企业兼职。二、辞职、退休的党政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职务)的,要严格控制。因工作需要兼职(在公司内部任职)时,必须经执行管理机构严格审查批准。辞去公职后或退休(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原工作领域和范围内的公司兼职(受雇)不得从事与原办事处管辖业务相关的任何商业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离休)后三年内,拟在原工作领域、工作范围以外的单位兼职(在职)的,必须提前告知所在部门党委(党组),拟兼职(在职)单位须说明兼职(在职)原因。喜(退休)三年内辞去公职或者到单位兼职的,必须告知所在部门党委(党组),拟兼职(聘任)单位须说明兼职(聘任)原因。职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人员必须是按照执行管理层的权限审核、批准并报相关组织部门(人力资源)。三、按照规定允许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从企业领取工资、奖金、补贴或者其他报酬,也不得取得股份或者其他额外利益。只允许从事一份兼职工作。兼任有一定期限的,须重新申请或者核准登记,任期届满终止,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兼职工作的年龄限制为 70 岁。 4、按照规定获准到企业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管理、工资等关系移交企业,不得保留公务员身份和党和政府的各项职务。器官。不得因退休(退休)而将管理、工资等关系退回党政机关。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管理、工资等关系移交给党政机关。五、按照规定允许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守纪律、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公司或个人寻求不公平的优势。每年年底,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报告其在公司兼职期间履行职责(无论是带薪还是无薪)以及工作费用和相关费用的报销情况。六、清除掉以下党政领导干部。限期内在企业非法兼职的。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规定,经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对企业领导干部兼职(聘用)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不符合条件的,必须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解聘或者辞去兼任职务(兼任)。确因经营目的确有必要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但尚未完成审批或通报程序的,应当自本意见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批或通报程序。在兼职期间违反规定领取报酬的,按照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7. 清扫如果调查结束后,发现党政领导人员在企业非法兼职或者隐匿报酬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调查,并采取严厉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企业兼职党政领导干部审批选拔存在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责任。八、党政领导人员在其他商业组织兼职的,必须遵守本规定。依照公务员法规定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本规定。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参考这些意见。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强化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企业各兼职级别(岗位)各类关键干部的规范管理。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2013年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2013年12月4日)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党政干部兼职(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到的“党政干部”的范围是什么?答:意见文件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公务员法规定的所有公职人员和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以及领导人员以外的人员。德斯。 2、本次清洁工作评价将参照其他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文件》进行。具体应该如何掌握呢?答:意见文件中提到的其他关键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等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子公司的领导人员,以及不属于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企业内部兼职(兼职)要按照《意见》的规定规范和组织。 3、参照《意见》,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下同)领导人员应如何在公司兼职(职务)?答:现任某国有企业领导层。如果您在您投资的公司(包括uding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公共有限公司;下同),必须遵守规定。干部管理权限须在上任前备案或批准;达到年龄限制不再担任国有企业管理职务的,也可免于兼任投资公司其他职务。现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但已达到任职年龄且目前未在职但未办理退休(退休)手续的国有企业投资负责人不得在原所在企业、参股公司兼职,也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国有公司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并到公司任职时,遵循“书面意见”。国家领导人退休后独资企业不得在原企业或者投资企业兼职(聘用)。员工退休(退休)后三年内,禁止在与原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兼职、投资股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职工退休(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单位无业务关系的公司兼职的,或者退休(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单位无业务关系的公司兼职的,适用《意见书》第二条的规定。 4、不属于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领导人员如何在公司兼职(职务),并以“书面意见”为参考?答复意见:如果未纳入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法规定,商业机构或者国有企业相关事业单位,其领导人员在企业内兼职工作(职务)的是(见第三条)。未按照公务员法纳入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意见》的规定进行规范和组织。 5、《意见》中提到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中,哪些情况属于兼职,哪些情况属于工作?答: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与党政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存在管理工资关系,且没有调动、辞职等法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其中包括杰出的党和政府离开公职去公司工作的官员。在职和不在职但未办理离退休(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被组织聘用到公司工作的,必须按照《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辞退手续,及时移交管理、工资等关系。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在公司工作的,除经批准担任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外,均按兼职职工待遇。否则,他们一般都会被当作官员对待。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的各项利益将不再得到维护。六、《意见》是否规定党或政府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兼)职仅指在企业兼任(兼)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办企业、从事自营职业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在商业机构兼职(兼任)等,是否按照规定规范和清理?您是否同意《意见》? 答:《意见》规定,党政干部在企业兼职(兼任)不限于企业领导职务兼任(兼职),还包括兼任(兼任)顾问等企业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经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有偿中介活动、兼职等的党政领导干部商业机构中的ME也应该根据他们的“意见”进行规范和淘汰。七、《意见书》第二条规定,辞去公职或者离任(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原职务范围和工作范围内的公司兼职(受雇),不得在原职务管辖范围内从事与营利性业务有关的活动。具体怎么知道什么是“在原职位管辖的工作领域和范围内”或“与原职位管辖的工作有关”?答:《意见》中“原职管辖及业务范围内的公司”是指主管原职管辖的地区、行业范围及业务相关领域内的公司。 “与行政长官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有关的营利活动”“是指与行政长官主要职务有业务关系的业务活动。确定内容时,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干部原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拟兼职范围以及干部的管理权限,认真审查并作出决定。八、《意见》第六条规定,对在企业违法兼职的党政领导人员,必须予以清除”中央领导干部在企业内兼职的,由哪个部门负责管家? 回应意见:中央管理的干部在企业内兼职的,该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彻查,并向该干部本人解释《意见》的规定,并贯彻落实。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及时向中央组织部报告有关情况。九、《意见》第六条规定,在非全日制就业期间违法领取报酬的,按照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怎么理解呢?答: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工作)期间非法接收的信息。赔偿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七十七条和《中国共产党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各项准则》(中发)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中国共产党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实施办法(中发[2011]19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上述文件的规定。 10.如果党内领导、政府官员未经许可在公司兼职、半工,清理后会发生什么?高管是否会被追究责任?答:本次清理行动中,个别党员、关键管理人员未经许可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11、驻外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兼任酒店、物业等附属机构。公司的工作属于保洁范围吗?答:境外地方政府管理人员兼任下属酒店、房地产管理公司等职务时,应重新规定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规划和组织。 12、管理人员是否兼职(员工)?企业内协会、社会组织、基金会等重点方面?答:此类员工中,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担任管理职务的,在公司内兼职(职务)的,按照《意见》的规定进行规范和解决。党委(党组)根据协会、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性质和职能,按照行政管理权限,严格控制清洗范围内其他领导干部是否在公司内兼职(兼职)。 13.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当选全国人大、政协、科协、工商联等领导职务的,在企业允许的范围内实时工作。答:如果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对于在公司内兼职(兼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根据其答复意见进行通报(见第三条)。如果他们是公共部门领导,则必须根据同时在公司任职的兼职公共部门领导的意见告知他们(见第4条)。清算范围内无其他人员。 14、由于历史原因,在以企业为城市的地方,企业领导人自建市以来就参加地区党政领导小组,协调企业与地区的关系。这属于清洁范围吗?答:清理中没有必要包括此类员工,但公司负责人不应退出受到党政机关的积极待遇。 15、《意见》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年底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报告履职情况、工资存在情况、在企业兼职相关费用及相关费用报销情况。报告内容有哪些具体要求,党干委(党组)在接受报告时应如何考虑?答:高管人员必须在书面报告中诚实地说明其职责履行情况以及是否获得报酬。必须提供关税消耗和相关劳动力成本报销的详细说明。有无报酬、关税消耗情况及相关劳务费用报销情况须附有兼职公司出具的详细证明文件公司。主管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对报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发现赔偿等违规行为的,坚决采取纠正措施。十六、中共中央发〔2013〕18号文件要求,自意见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中央组织部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向中央组织单位提交的报告应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部委控制的国家部门的报告是否应该通过职能部委提交?意见回复:各地区各司局提交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相关研究现状、提纯过程、主要实施方法、结果以及提纯后的现状。任何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d 任何相关意见或建议。同时,印发了《企业中央管理人员兼职(在职)相关情况统计表》和《企业中央管理人员兼职(在职)相关情况统计表》。)完成中央管理人员在企业内兼职(在职)相关情况统计及规定汇总表。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就业)情况统计表》(统计表格式见附件)。国家部委主管机关的报告可先报有关部委,有关部委汇总后报中央组织部。转载自:刑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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